2005.12.22 中國時報
國家元首並不享有指控他人政變的言論自由
台北地方法院廿一日就連戰、宋楚瑜為「柔性政變說」控告陳水扁總統的回復名譽案,判決陳總統敗訴,
陳總統除了要賠償連宋象徵性的一元外,還必須在三家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。這是繼宋楚瑜控告李前總統
「打麻將說」判賠一千萬後,中華民國司法史上所出現的第一樁現任元首被控成功的案例。雖說此一判決只是一審,
陳總統也已表明將提出上訴,然而此一判決在司法判例乃至政治象徵意涵上,都有其深遠影響。特別是圍繞
「國家元首是否享有言論自由」這個命題上所揭示的意義。
由於陳總統的律師在訴訟中,主張陳總統所謂「柔性政變」或「七日流產」的說法屬於「言論自由」的保障範圍,
針對此一主張,法官在判決書中所為之陳述相當精彩。法官認為言論自由的主體是人民,
它的適用係人民用以對抗執行公權力之國家機關。換言之,言論自由之拘束對象為國家機關,以確保人民不致為國家侵害。
而國家不可能既是享有言論自由基本權的主體,又是公權力行使的主權,而總統既是憲法上所規定的國家機關,
自然也就不享有言論自由。講得直接一點,陳總統本人做為國家機關的一環,只可能因為侵害人民言論自由,
而成為被人民抗爭的對象,沒道理自己還主張享有言論自由保障的。
國家元首既然沒有言論自由,則其所為之言論,在法官看來,就應該負完全的責任,也必須要有證明其為真實的義務。
亦即法官認為陳總統若是確如其所主張的「問心無愧」,就必須舉證澄清,其所為之言論並非指控連宋兩人,
而其所謂「柔性政變」之說法也確有客觀事實存在。針對這一點,法官顯然也沒有採信陳總統律師的辯辭,
而是依當時社會情境與相關媒體的說法,認為陳總統雖未指名道姓,但有關「流產七日政變」與「柔性政變」的說法,
仍足以損害連宋的名譽。
在這裡承審法官對「政變」的界定,顯然採取較嚴格的說法,亦即舉證內容必須要確實有「以武力或武力威脅,
突然改變政府,或撤換最高權力人物的行動」的事實,不能僅以「密謀叛亂」意圖即冠之以「七日政變」的解讀。
法官在判決書中用了一個很巧妙的比喻,即「士林法院」、「台北法院」均為「地方法院」,法院不會因為冠上士林、
台北而影響其為「地方法院」之本體,換言之,政變不會因為被冠上「柔性」、「七日」或是加上一個引號,
就改變其為「政變」的本質。
有關這一點,我們其實早在陳總統當時提出此一指控時,即提出立即的質疑。「政變」是何等嚴重的指控!
它就是以武力顛覆國家,任何國家,包括最民主的政府在內,只要具備「政變」一定的構成要件,就已經觸犯內亂罪了。
換言之,如果連宋兩人甚至所謂「退休將領」確有密謀「政變」情事,那已經就是必須立即法辦的現行犯了。
但如果客觀上並不具備這樣的要件,卻將某些人的「動向」或群眾集會擴大詮釋為「柔性政變」或「流產政變」,
那當然就涉及誹謗了。換言之,「政變」是很嚴重的字眼,即使對政敵再不滿,竭盡所能的對其嚴辭批判,
也不能輕易的就指控其是在進行「政變」,尤其是國家元首,帶頭指控對手搞政變,絕不能以「選舉語言」就矇混過去,
甚至還主張其是該被保障的「言論自由」!
這項判決肯定會在政黨互動上產生若干後續效應,但這一點我們不擬在這評述。
我們有興趣的反倒是這項判決對國家元首言行尺度所劃下的紅線。換言之,國家元首不是國民,
並不享有國民所專享的言論自由權,必須為其所有言論負責。如果總統輕率指控他的政敵搞政變,卻又無法舉出具體政變事證,
就算他貴為元首,很抱歉,他還是得道歉!只不過,這並不是陳總統第一次用聳動的字眼指控他的對手,
從三合一選舉結束到現在,許多人認為陳總統應該公開道歉,所指的大半即是他所造的口業,
問題是陳總統從閉門思過到現在沒道過一次歉,辛辣的口業也從沒減少過。要陳總統為指控連宋「柔性政變」道歉,
恐怕得再等二審判決出來後再說!
國家元首並不享有指控他人政變的言論自由
台北地方法院廿一日就連戰、宋楚瑜為「柔性政變說」控告陳水扁總統的回復名譽案,判決陳總統敗訴,
陳總統除了要賠償連宋象徵性的一元外,還必須在三家報紙頭版刊登道歉啟事。這是繼宋楚瑜控告李前總統
「打麻將說」判賠一千萬後,中華民國司法史上所出現的第一樁現任元首被控成功的案例。雖說此一判決只是一審,
陳總統也已表明將提出上訴,然而此一判決在司法判例乃至政治象徵意涵上,都有其深遠影響。特別是圍繞
「國家元首是否享有言論自由」這個命題上所揭示的意義。
由於陳總統的律師在訴訟中,主張陳總統所謂「柔性政變」或「七日流產」的說法屬於「言論自由」的保障範圍,
針對此一主張,法官在判決書中所為之陳述相當精彩。法官認為言論自由的主體是人民,
它的適用係人民用以對抗執行公權力之國家機關。換言之,言論自由之拘束對象為國家機關,以確保人民不致為國家侵害。
而國家不可能既是享有言論自由基本權的主體,又是公權力行使的主權,而總統既是憲法上所規定的國家機關,
自然也就不享有言論自由。講得直接一點,陳總統本人做為國家機關的一環,只可能因為侵害人民言論自由,
而成為被人民抗爭的對象,沒道理自己還主張享有言論自由保障的。
國家元首既然沒有言論自由,則其所為之言論,在法官看來,就應該負完全的責任,也必須要有證明其為真實的義務。
亦即法官認為陳總統若是確如其所主張的「問心無愧」,就必須舉證澄清,其所為之言論並非指控連宋兩人,
而其所謂「柔性政變」之說法也確有客觀事實存在。針對這一點,法官顯然也沒有採信陳總統律師的辯辭,
而是依當時社會情境與相關媒體的說法,認為陳總統雖未指名道姓,但有關「流產七日政變」與「柔性政變」的說法,
仍足以損害連宋的名譽。
在這裡承審法官對「政變」的界定,顯然採取較嚴格的說法,亦即舉證內容必須要確實有「以武力或武力威脅,
突然改變政府,或撤換最高權力人物的行動」的事實,不能僅以「密謀叛亂」意圖即冠之以「七日政變」的解讀。
法官在判決書中用了一個很巧妙的比喻,即「士林法院」、「台北法院」均為「地方法院」,法院不會因為冠上士林、
台北而影響其為「地方法院」之本體,換言之,政變不會因為被冠上「柔性」、「七日」或是加上一個引號,
就改變其為「政變」的本質。
有關這一點,我們其實早在陳總統當時提出此一指控時,即提出立即的質疑。「政變」是何等嚴重的指控!
它就是以武力顛覆國家,任何國家,包括最民主的政府在內,只要具備「政變」一定的構成要件,就已經觸犯內亂罪了。
換言之,如果連宋兩人甚至所謂「退休將領」確有密謀「政變」情事,那已經就是必須立即法辦的現行犯了。
但如果客觀上並不具備這樣的要件,卻將某些人的「動向」或群眾集會擴大詮釋為「柔性政變」或「流產政變」,
那當然就涉及誹謗了。換言之,「政變」是很嚴重的字眼,即使對政敵再不滿,竭盡所能的對其嚴辭批判,
也不能輕易的就指控其是在進行「政變」,尤其是國家元首,帶頭指控對手搞政變,絕不能以「選舉語言」就矇混過去,
甚至還主張其是該被保障的「言論自由」!
這項判決肯定會在政黨互動上產生若干後續效應,但這一點我們不擬在這評述。
我們有興趣的反倒是這項判決對國家元首言行尺度所劃下的紅線。換言之,國家元首不是國民,
並不享有國民所專享的言論自由權,必須為其所有言論負責。如果總統輕率指控他的政敵搞政變,卻又無法舉出具體政變事證,
就算他貴為元首,很抱歉,他還是得道歉!只不過,這並不是陳總統第一次用聳動的字眼指控他的對手,
從三合一選舉結束到現在,許多人認為陳總統應該公開道歉,所指的大半即是他所造的口業,
問題是陳總統從閉門思過到現在沒道過一次歉,辛辣的口業也從沒減少過。要陳總統為指控連宋「柔性政變」道歉,
恐怕得再等二審判決出來後再說!